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 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何王峰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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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家監察委、高法 院、高檢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能源局,國家信息中心、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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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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